发布时间:2025-02-02 00:02:21
太原市城乡清洁工程管理办法的第六章详细规定了针对各类违反行为的罚则。
对于随地吐痰、便溺,乱扔废弃物的行为,若被发现,将处以十元至二百元的罚款,要求改正违法行为(第八十六条)。
携宠物外出未及时清理宠物粪便的行为,也将面临五十元至二百元的罚款(第八十七条)。
针对在建筑物、设施上乱涂乱画,随意张贴广告的行为,以及在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影响市容的物品,或是施工工地车辆轮胎带泥土行驶,都将被处以一百元至二百元的罚款(第八十八条)。
对于严重违规如架设电线不符合规范、装修垃圾未由正规单位清运等行为,罚款额度会提高至二百元至一千元(第八十九条至第九十条)。
倾倒垃圾于非指定场所的行为,每立方米将被罚款五百元至一千元(第九十一条);在交通要道散发广告或兜售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行为,将受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警告并可能被罚款二十元至二百元(第九十二条)。
在河道内倾倒垃圾的行为,水务管理部门将执行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一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第九十三条)。
若法律规定未明确处罚主体,城乡管理行政执法等相关部门将负责执行处罚(第九十四条)。
总体来说,这些罚则旨在维护城市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任何违反管理办法的行为都将受到相应处罚。
扩展资料
为加强城乡清洁工程管理,提升城市形象,创造清洁、宜居的城乡环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太原市城乡清洁工程管理办法》。该《办法》经2011年11月14日太原市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2011年11月25日太原市人民政府令第77号发布。《办法》分总则、城乡清洁工程管理、达标验收管理、保障机制、考核与责任追究、罚则、附则7章95条,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